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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劳动局鉴定为8,现在职工辞职,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金额为108729.8.请问这部分钱的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回复:

目前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义务。因此可以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1126 国税函[2001918号)中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应认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应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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