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劳动局鉴定为8级,现在职工辞职,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金额为108729.8元.请问这部分钱的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回复:
目前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义务。因此可以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因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应认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应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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