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前列支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
问: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00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是否允许所得税前列支?应怎样进行帐务处理? 2.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职工自己在地方社保局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取得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此费用公司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列支吗? 3.08年开始车间设备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列支对吗? 4.酒店开具的会务费6200元帐务怎样处理?所得税前正常列支吗?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上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00元为商业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不能为个人承担支出。由于此通则主要是由国企执行,如果您司不是国企,还是可以通过福利费进行开支的。
2.当然是可以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关键要看是否构成税法上所指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如果构成,则是分期摊销的,不能一次性列支。如果不构成,则可直接税前扣除。
4.会议费,新法及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它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我们认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 | | |
上一篇:利息费用
下一篇:年底应付福利费的余额该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