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为收入的25%,而新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医药行业抵扣标准是否还可执行《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收入的25%的比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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