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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接受境外设计劳务需要代扣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每年需请境外企业为我单位制造的产品提供设计劳务,境外企业不来人,需要的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他们,设计完的图纸也是通过网络发给我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单位应按季度付设计费,那么这家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我们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该境外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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