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应税收入类
1、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将预收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不确认或少确认收入;
2、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将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报废工程和产品的材料等留归企业所有,不确认收入;
3、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
4、通过房地产代理公司开出代理手续费,抵减销售额,以房款净额为计税营业额;
5、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以房抵偿债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
7、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
8、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计收入;
9、以房抵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或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
10、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业务未按非货币交易准则进行处理,或不开发票不入账;
11、旧城改造中,房地产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新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超面积部分以及差价收入不合并计算收入。
12、采取包销方式,未按包销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
13、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14、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不作或少作收入。
虚列成本费用类
1、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2、从外地虚开材料采购发票,或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入账;
3、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
4、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
5、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
6、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
7、 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按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
8、利用非拆迁人员的身份证,列支拆迁补偿费;虚构施工合同,骗开建安发票;
9、 白条列支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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