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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提取各项准备金能否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新税法对金融、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没有作排除性规定,所以保险企业计算提取的上述各种准备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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