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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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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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正在筹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办费中已取得了若干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汽油、办公用品等,想请教开办费中的费用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贵公司如果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记入开办费中的办公用品、汽油费,只要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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