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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9     浏览次数:

 问:某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要按完工百分比法在年底前确认销售收入,不开票申报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在完工交付时一次性开具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贵公司在完工交付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取的,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三)规定,对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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