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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再退还及无法支付的款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4     浏览次数:

 问:内资企业以前年度收取用户的定金不再退以及无法支付的款项,经公司研究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要涉及到那些税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取用户不再退还的定金我们理解应属价外费用,需根据您收取定金的具体业务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收取用户不再退还的定金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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