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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4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经营范围是生物技术研发,与一家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即派驻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派驻甲方生产现场对甲方实施该项技术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这项合同内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免税的范围是什么呢?如果请税务代开发票,免税的部分是否先缴税再退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法规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法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技术转让若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则可以免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项目,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属于免营业税的范围,否则应交营业税。到税务代开发票,如果认定为免税项目无需先缴税再退税;如果是征税项目需先缴税再开发票。具体办理程序事宜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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