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有误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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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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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08年4月份取得销货商08年3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的数量和单价有误,故我公司出具了专用发票拒收理由书和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给销货方。销货方于08年6月23日把3月24日开具的专票和6月开具的对应的红字发票给了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应将发票全部退还对方还是认证抵扣?
答:对因开票有误而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分为两种。
1、取得时就发现有误而直接拒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文件的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对取得时不知道开票有误而已经入账而无法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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