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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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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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中指出满足三个条件的出售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后财税[2002]29号文中又提出按4%减半征收,请问95年288文有无作废,2002年29号文中提出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否是指不满足288号文中三个条件以外的资产,即现在若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同时满足288号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的规定:“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029号)文件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销售的固定资产如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贵公司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则应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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