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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司乘人员的出车补助可否列入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企业发给职工的出车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计税工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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