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契税、办证费等是否计入价外费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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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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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财税[2003]16号文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的项目,也未包括“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契税、办证费”因此,你公司代收的契税、办证费等属于“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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