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部份如何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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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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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安装单位采购设备用于该工程连同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规定,建筑安装单位采购设备价税合计超过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的50%,还有可能按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征收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这将对建筑安装单位极为不利。为此,我们建议:⑴建筑安装单位按照(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增值税)问题的规定,为建设单位代购货物,合同中不包括设备采购;⑵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已采购设备,可按规定走“退货”手续,然后采用代购货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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