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业务提成),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中国居民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在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三险一金”-1600元或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刘某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计8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刘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65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1600=2600(元)
应纳税额=2600×15%-125=26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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