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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1     浏览次数:

耕地占用税与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本质不同。前者是由财税部门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后者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规定征收,其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1987]206号文第二条规定,“……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你单位在陕西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征税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因此,征地时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和耕地占用税不属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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