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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2     浏览次数: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可以按除以12个月以后的金额所在计率和扣除数计算,请问若年终奖48000,则月均4000,适用15%税率,应纳税为4800015%-125.这样理解对吗?

 

    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的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且年终奖为48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15%-1257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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