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房改收入是否交税,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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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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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发[2001]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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