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处理已经报废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税函[1995]288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处理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