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人员药费及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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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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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的处理,国家早就有明文规定。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五条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的处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如符合上述规定,企业可作扣除,个人也可免税;否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你单位为离退休人员报销医药费的问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十九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应由社会保障机构发放,你单位所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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