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企改制过程中,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获得的所得,属于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不能将其转增资本公积,其所得税的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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