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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

请问:1、国企改制过程中,做为债务人,如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将债务转增资本公积,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经国资委批准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内部各为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之间相互放弃债权而增加的收益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企改制过程中,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获得的所得,属于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不能将其转增资本公积,其所得税的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如果二级单位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对方放弃债权而获得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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