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办公楼已完工入住,但工程决算审计尚未完成,请问我单位何时由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可以30年?(以前我单位房屋为20年)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总之,对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可先估价,按估价入账并提折旧;竣工决算后,对原入账予以冲消,按实际入账,计提折旧。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25条规定房屋、建筑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30年折旧不违背税收规定,如无其他情况对企业来说,折旧越短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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