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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

  我公司原来购买的一块土地,价值10万元。经评估土地价值为20万元后以该价值投资另一家企业。运作一段时间后,现退出该企业,股权转让费为24万元。那么我公司将交纳哪种税费?并如何交纳?另评估增值这一环节还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被投资单位 应按照土地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契税:你公司退出该企业,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
  四、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你公司将购买的土地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10万元如为账面价值,资产转让所得为10万元(20-10)。在转让股权投资时,应按规定计算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为4万元(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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