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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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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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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