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问题应该怎样处理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上一篇: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下一篇:公司的注销手续应该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