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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9     浏览次数:

      我单位原是国有企业,2004年6月30日为改制审计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改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单位职工和领导买断,改制后公司名称在原单位名称后加有限公司四个字,评估报告于2005年2月得到国资委确认,2005年4月挂牌,其中由于某种原因到2007年12月31日正式交易。交易后国资委进行延伸审计进行损益调整,国资委最后下改制批文。企业至今未调帐,准备等国资委改制批文下来再调帐。想请教如下问题:1.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企业的亏损是否还可以弥补。 2.资产评估企业单项资产有增值,有减值,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规定,时间上如何规定 3.房产评估减值,房产税怎么交,如果按评估后价值交,从什么时候开始。 4.改制后资金帐户印花税如何算,按和原企业的差额算,还是全额算?
 
 
       企业因改组改制的原因,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可从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帐簿印花税规定如下: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贵单位此种改制,在所得税方面确认为企业股东发生变化,没有改变纳税人实体,变更前发生的亏损(税收上确认的)可以在法定年限内弥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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