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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税务机关可停止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17     浏览次数:

今年国税局对我企业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一笔2万元退税为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税务机关认定我单位是骗取出口退税,除追缴退税、罚款外,同时作出半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有法律依据吗?
  

   税务机关的做法完全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03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通知》还规定,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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