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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2-14     浏览次数:

问:单位所属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归案,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因此,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判决、结案证明等资料,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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