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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0     浏览次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70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年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二)轮船、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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