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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中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9-15     浏览次数: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那么请问,纳税人应在所得发生地的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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