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房地产开发商三方协议违约的涉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4     浏览次数:

甲乙丙三家企业达成协议,由甲提供土地(有开发计划),委托乙投资开发房产(乙只是投入资金,没有开发资质),约定建成后,先期给予乙所建房产20年的租赁权作为回报。乙将建筑业务承包给丙,支付给丙建筑安装费300万元;另支付给其他单位设计费等其他费用50万元,即房产总造价350万元。建成后,甲办理了房产证。建成后2年来,乙共收取租金100万元,甲见形势很好,欲收回租赁权,解除原协议。经协商,甲一次性支付给乙350万元的造价款;同时根据原协议,违约金为造价的30%,即105万元;另外再补偿乙房屋造价的20%即70万元。请问:乙在收到甲的这525万元(350+105+70)时,乙方对整个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主要需要交什么税?
会计处理方面,不能单纯看收到的525万元,而是应该连同前期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情况一同考虑。对于乙方而言,前期交易的实质是以350万元购买所建房屋20年的租赁权,对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精神,视协议约定内容的差别而至少有三种不同认识,相应的后续处理也有所不同: (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每年收到租金作为投资收益。则甲方中止合同所支付的550万元视为收回投资本金,其余部分为投资收益。(2)作为借款处理,每年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分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至于本金和利息的实际金额可以测算确定。这样,甲企业中止合同支付的款项中有返还的本金,支付的违约金和补偿的利息。(3)把前期业务视为广义的投资,将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作为“无形资产——房屋租赁权”核算,所支付的35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取得成本,可以按合同约定权利年限摊销,摊销费用记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成本,取得的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这样对甲企业中止合同的行为可能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甲企业的行为视为毁约,这样所支付的350万元属于退款,其余175万元属于违约金性质,作为营业外收入。另一种是将其视为赎回房屋剩余18年的租赁权,这样,乙企业收取的525万元整体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税务处理方面,所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而后续的业务处理也可能因前文所述不同认识而有所不同。(1)如果认定为投资及收回投资,土要涉及投资收益,应征企业所得税。(2)如果认定为借款和利息,主要涉及利息营业税和所得税。(3)如果认定为取得无形资产及毁约支付违约金,那么主要涉及所得税:如果认定为赎回无形资产,那么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此,就问题提供信息看,我们较倾向于在会计和税务方面都按取得无形资产和处置无形资产处理(第三种认识的第二种理解)。但实践中可能因为合同约定内容差异以及理解差别,会有不同认定方法,故建议就合同内容咨询法律专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一致认识,以避免税务风险。
  另外,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取得的房屋租赁权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而非长期投资等,而且持有的初始目的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获取租赁收入,因此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新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初始确认金额,应将所支付的350万元作为取得房屋租赁权的成本,并按实际利率法在约定权利年限内进行摊销;对于中止协议退回房屋租赁权的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处理。
 

上一篇:与租金有关的“滞纳金”是否要纳税
下一篇: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