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应由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分包方在取得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凭完税证明和分包合同后经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开具发票,不需要再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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