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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4     浏览次数:

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资产对外出售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且外购资产按购入时价格确认收入”,请问,假如我公司于2002年购入一固定资产1000万元,到2008年10月底的净值300万元,当月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500万元,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确认收入,是按购入时的1000万元确认还是按出售价格与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入200万(500-30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贵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并不是视同销售而是实际销售因此不适用以上规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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