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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更改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5     浏览次数:

问:某公司以前年度确定的预计净残值率为3%,现想按新法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率,是否可行?对已确定折旧年限为8年的固定资产,是否可按新法更改为5年?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规定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年限应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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