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用下属子公司从商业银行的全部贷款,支付子公司的利息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税前扣除要以对方到当地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经营发票为扣除凭证。
对于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免营业税条件的外,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要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
子公司应到当地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给对方。
对于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子公司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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