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的折扣如何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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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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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促销时因部分客户不要发票未开发票,按照扣除促销折扣后的金额计算收入和缴纳税局,后税局检查后认定企业未将折扣和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而要求企业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以折扣金额/1.17*0.17计算,所得税以折扣金额*25%计算,请问,该种所得税的计算正确么?折扣金额是企业的一项促销费用,即使计入收入,同时应计入费用,对所得税应该没有影响的,最多应以折扣产品的视同销售利润来计算所得税。税局的做法和企业的理解谁是谁非?有没有税法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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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行增值税法规对于可以合法抵减当期收入的折扣有两种情况:一是取得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权;二是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对于未我们理解税务机关对贵公司上述折扣的纳税处理是正确的。
对于企业发生的日常促销,比如在柜台现场免费赠饮,通常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或广告费)中核算,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
您所述促销折扣金额,如果企业依法处理,一不用计入收入,二不须计入费用;但如果企业未依法处理,不能参照免费赠饮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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