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转作物业用房是否需进行成本调整?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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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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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土资源局今年才下的批文,今年将部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无偿转为物业管理用房,假设成本是50万元面积100平米。问:1、这一业务是否涉及流转税?我认为这部分房屋产权是业主委员会,不涉及流转税。2、此业务今年才得到文件处理,这50万元成本是否可以全部进当年损益,还是在已售面积和未售面积之间重新分摊调整成本?3、我单位在2007年末还有10万元亏损未弥补完,并已在地税备案。如果重新分摊已售和未售成本,这一业务会形成以前年度亏损又增加3万。在2008年不考虑其他因素,我公司所得税前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10万还是13万?
答复:有关流转税方面:经与纳税人沟通,该部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并未作为公摊面积摊入购房价款,因此,其将开发产品无偿转为物业管理用房,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作物业管理用房,应重新分摊计算销售成本。考虑到你公司2008年接到政府批文的实际情况,你公司可在2008年度开发产品转作物业用房时,将其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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