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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资产损失”新准则及税法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2008年清理固定资产——汽车,有损失近10万元。请问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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