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产评估增值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我们理解企业整体评估改制的部分资产评估增值不属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资产评估减值的部分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规定:“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相关的新政策至今未见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规定:
一、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房产税
资产进行评估后,按会计规定在账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3、印花税
资产评估后,根据会计规定应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税法规定,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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