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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出售旧固定资产怎么开发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2     浏览次数:

问:我2009年1月买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3月由于业务调整,又将该固定资产卖掉了;我们可以按17%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不能,我公司应如何计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上述固定资产,纳税申报表上直接在“按简易办法征税销售额”及“应纳税额”中反映,不应给购买方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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