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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8     浏览次数:

 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才可以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资产成本.如果要转赠个人投资,还要视同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改制的企业国家还有相关规定:
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对评估增值的涉税调整方法。
  企业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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