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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的涉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9 浏览次数:
单位教育经费按工资额2.5%提取,年末有贷方节余7.700,是否需调整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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