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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9     浏览次数:

    普通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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