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贸易中,企业为自己的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书时,有哪些申请条件?需提交哪些文件?到进口国时又该如何提交自己的原产地证书?
出口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货物必须是出口到给惠国和自贸区成员国;二是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三是货物必须符合该区域的原产地规则。
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实行电子签证的证书,发送电子数据)、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对含有非原产成分或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对含有非原产成分或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异地货物,申请人应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合同、信用证、报关单、海关手册等其他有关文件。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或在认定待出口产品符合该区域的原产地规则,并可视为在该成员方原产后立即签发。我国检验检疫部门规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签证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签出证书,特殊情况作急件处理。
为确保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验检疫机构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企业也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一,后补证书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按规定申请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机构在证书规定的栏内加盖“补发”印章。
第二,更改证书的申请。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第三,重发证书的申请。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以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证书栏内加盖“经证实的真实的复制本”印章。重发证书的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一般来说,出口企业的货物到达进口国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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