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出差,坐火车或飞机的员工而交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能不能作为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明确,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您提到的“坐火车或飞机的员工而交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不能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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