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资物业公司,现存在物业自用房(按法律规定地产公司无偿提供的)和物业经营用房(地产公司出租的)。 想问一下上述房屋是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 如需缴纳,需要怎样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