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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非货币性报酬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07     浏览次数:

 问:我们单位安排了一部分实习生参加实习,并给他们发放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实习报酬。请问我们单位购买的这些生活必需品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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