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税务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