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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代理商代理费属于财税[2009]29号范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

  问: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电信企业的代理商代理费也属于此文件范围吗?

  答:判断电信企业的代理商代理费是否属于《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范的范围,主要看其代理商是否是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中规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如果电信企业的代理商不符合上述有关中介机构的定义,其发生的代理费不受此文件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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